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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5-26 字号:[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各项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的安全,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根据《高等学校保卫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学校的校内人员,必须佩带或持有学校校徽、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临时出入证、校园卡等证件。因公务或探亲访友等进入学校,须在门卫室办理会客登记手续。所有出入校门的人员,必须遵守门卫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管理、检查。

  第三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校宣传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市政府外事机关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入学校前与学校外事部门联系并经学校宣传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四条  外国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学校外事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方可进入学校。

  第五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校外人员。

  第六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张贴物均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不许在建筑物、课桌、地面等处书画。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保卫、后勤等有关部门有权清除。对以张贴、散发等形式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以及煽动闹事、挑拨是非等为目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人,保卫部门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干扰和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校内活动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内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严禁破坏或损坏、私自移动各类设备、设施、材料等行为;严禁在校园公共场所追逐打闹、起哄、大声喧哗等扰乱学校秩序的行为,保证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

  第八条  在校内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含改建、扩建、改变建筑物功能)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等设施,主管者、设置者、施工者应当事先书面报请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等通讯设施的(学校有关部门、组织正常使用除外),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私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等通讯设施。

  第十条  在校内举办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以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保证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健康向上。举办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按照市公安局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前3天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劝其停止施工或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和外请人员的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3天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报告人、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所有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均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必要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和非社会团体组织均应报保卫处备案。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从事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四条  违反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在校内进行经商、施工、经营等从业活动的一切人员,必须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协议等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和保卫处批准,办理必要手续。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内经商等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保卫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必要时可以报告国家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本校人员,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对校外人员可视情节送交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将人领回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人员的处理,由主管部门会同保卫处执行,需要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由保卫处协助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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