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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17 字号:[ ]
 

(20154月修订)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确保学校公共财产和全校师生员工及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秩序,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事件,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保卫处是学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是落实校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部门。

    (一)各学院负责本院教职工、学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二)机关各部处、各部门及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三)研究生院、学生处、国际与海外合作处、杏林学苑负责对春节留校学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宣传部负责利用校内广播、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销售各类烟花爆竹。


  第五条各校区所有在校学生不得在校内销售各类烟花爆竹。

  第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不得购买非正规渠道销售的烟花爆竹,购买的烟花爆竹不得带入校园;住在校园内家属区的职工和家属,购买的烟花爆竹必须进行妥善安全保管。

  第七条严禁将与政府规定标准品种不相符合的烟花爆竹带入校内存储和燃放。

  第八条为了确保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在学校禁放区域不发生火灾事故,设有独立值班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的禁放监控工作。保卫处负责校园的禁放监控工作。

  第九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私自在校内违法制造、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人员,一经查出,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因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给学校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因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给学校财产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行为人,除公安局机关依法处理外,学校将根据行为人所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右安门校区各校园,其他校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政府和各校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报学校办公室及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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