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修订)
第一条为维护校园秩序和环境,保障师生员工和家属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校区的教学区、科研区、学生生活区严禁养犬、遛犬;在校学生一律不得在校内养犬。
第三条科研实验用犬按照国家医学试验动物饲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校园内家属区养犬户应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方可饲养。
第五条养犬人要“依法、文明、科学”养犬,自觉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六条 右安门校区北校园20号楼以北及南校园、西校园为禁止养犬、遛犬区域;20号楼以南至南校门,为校园内居住的养犬户遛犬区域。
第七条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挂犬牌、束犬链,并
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携带养犬登记证;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清除。
第八条 犬只在校园内伤害他人时,须立即向保卫部门报告,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承担医疗费用。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
第九条 在禁止区域内发现遛犬者,保卫人员及师生员工有权进行制止;对无人看管的犬只由保卫人员予以收缴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右安门校区北校园东门、北门及南校园、西校园禁止各种犬出入。
第十一条 校外居住的养犬户,一律不得进入校园遛犬。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应对辖区内养犬户进行养犬管理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配合学校落实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校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