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管理,严格控制机动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在编机动车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机关各部处、各部门及直属单位)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在主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领导下开展工作。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二)采取有效控制手段,将学校在编机动车违法率控制在20%以内;
(三)定期组织全校性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检查、监督各部门机动车运行情况和驾驶员安全运行信息,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部门领导和驾驶员;
(五)坚持每周一次的车场交通安全学习日制度,及时向驾
驶员通报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信息;
(六)建立交通安全曝光信息平台,每季度公布一次;
(七)对违法驾驶员和所在单位提出处罚建议。
第四条配有学校在编机动车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是机动车交通安全的直接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将本单位在编机动车违法率控制在15%以内;
(二)按照学校规定,对违法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三)接受学校保卫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保卫部门组织交通安全的学习和培训;
(四)每月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本单位在编机动车违法情况。
第五条驾驶员(含专、兼职)是机动车违法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牢固树立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规定和道路交通标识、标志,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
(二)按道路规定时速行驶,安全礼让,不开斗气车、“英雄车”,不超速,不抢行,不闯红灯,不乱停车;
(三)禁止非司机开车,严禁酒后驾车;
(四)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和指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五)坚持“三检”制度(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检查);
(六)劳逸结合,不疲劳驾驶;
(七)如发生交通违法,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六条保卫部门对二级单位监管不力,未落实规定职责,造成全校在编机动车季度违法率超过20%,给学校造成影响的,追究学校主管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单位或个人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直至扣发岗位津贴的处罚。
第七条二级单位对所属机动车管理不力,未落实规定职责,造成在编机动车违法率超过15%,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单位或个人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直至扣发岗位津贴的处罚。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含专、兼职)违法按以下办法处罚:
(一)季度违法一次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
(二)季度违法二次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由人事部门扣发一个月的岗位津贴(后勤部门专兼职司机的岗位津贴参照学校同等岗位津贴扣发。下同);
(三)季度违法三次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由人事部门扣发一个季度的岗位津贴,车辆停运整顿一个月,驾驶执照由保卫部门暂扣;
(四)季度违法四次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由人事部门扣发半年的岗位津贴,学校收回学院、部门违法车辆。
(五)季度违法五次及以上者,由人事部门扣发全年岗位津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驾驶学校机动车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只限学校登记在编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的管理,学校机动车及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交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非学校在编车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