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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10-17 字号:[ ]
 

2015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体外出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体外出活动是指我校各级党政工团组织和学生班级以组织的名义,组织师生员工到京郊或外地开展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学术研讨、社会实践等与工作有关的5人以上(含)集体活动。

    第三条组织集体外出活动要坚持“安全第一、严格管理”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组织各种形式的探险活动和野外活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学生集体旅游活动。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四条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由组织单位填写《首都医科大学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见附件),明确外出事由、起止时间、活动路线、参加人数(附人员名单)、带队领导、交通工具等内容,并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以基层党团支部、行政科室(学系、教研室)、工会小组、学生班(年)级或社团名义组织师生到京郊开展集体活动,经二级单位安全负责人审核后报所在二级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二)各二级单位组织本级单位师生员工到京郊开展集体活动,分别经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门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职能部处组织跨部门、跨单位的集体外出活动和所有到外地开展的集体活动,经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提前两周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条组织本专科学生到外地开展集体活动,应由学生本人征得家长同意;组织单位应与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六条使用学校机动车到京郊开展集体活动,必须报学校保卫处对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出京集体活动经学校批准后,临行前将审批表及人员名单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学校校管干部集体离京外出,学院党政正职、职能部处和直属单位班子成员不得同时离京,并且应按《中共首都医科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首医大党发〔2006〕79号)中关于干部出差的审批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单位党政“一把手”对集体外出活动安全负总责,带队领导具体负责,并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活动前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必须有教师带队;去外地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应有学院或相关部门领导带队。

    第九条去外地组织集体外出活动不得使用学校交通工具。委托社会机构协助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选择正规的旅行社或巴士公司,并签订正式合同,明确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责任及赔付条款。

    第十条使用学校机动车去郊区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出车单位要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教育,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集体外出活动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组织单位要及时报告学校总值班室和保卫处,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凡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的,凡发生重大事故瞒报、漏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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