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维护校园良好的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校园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乘车人、行人以及参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学校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负责日常工作;安委会的工作受所在地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安委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与学校后勤基建部门共同规划校园道路,制定全校的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审定学校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全校的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监督检查各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五条交通安全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和校安委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二)对不按规定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或履行安全责任制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后果提请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了解掌握校内各单位机动车、司机情况,登记在册,归档管理;
(四)定期对校内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驾驶员资格进行审查,发现问题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解决;
(五)调解校内一般交通事故,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内交通安全事故;
(六)审核发放进入校园的各种机动车通行证;
(七)负责我校交通安全工作的对外联系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道路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道路交通设施。禁止在道路上打球、滑冰或者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七条禁止在校园主要道路上摆摊设点、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资,阻塞交通。
第八条因施工确需临时占道,须由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报保卫处批准后,设置明显施工标志方可施工,施工完后恢复道路原状。
第九条保卫处根据实际需要,在必要的路段设置路障、交通标牌和其它交通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移、毁损。
第四章车辆管理
第十条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必须遵守校园管理规定,遵循“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一律从指定校门出入。校内车辆凭保卫处办理的《通行证》直接出入校门。外单位车辆须在门卫履行登记手续,凭有效证件进校,并在规定的地点停靠。
第十二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在道路右侧通行,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如遇大型活动、下课等人流高峰期,应绕道行驶,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不准鸣笛,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
第十四条禁止机动车辆在禁停路段以及人行通道停放,机动车辆应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五条学校图书馆楼至博雅楼之间南北主干线为校园步行街,禁止各类机动车辆通行。
第十六条禁止出租车空驶进入校园教学区,禁止教练车进入校园进行教练培训。
第十七条除本校车辆外,任何其它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教学区内停放过夜。
第十八条私车管理
(一)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拥有的私车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车辆管理规定,依法办理牌证,不得套牌,不得无证行驶,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二)按时进行年检,及时缴纳各种税费,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如有故障及时维修,不得带故障及隐患上路;
(三)私车需出入校园和停放校内的,须到保卫处办理通行证,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九条非机动车管理
(一)自行车、三轮车车闸、车铃必须安全有效;
(二)严禁在道路上曲线穿插、追逐戏闹,严禁冲坡、骑车带人;
(三)非机动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还须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服从保卫处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第二十一条师生员工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熟练掌握驾驶技术,并定期到交管部门进行审验。严禁无驾驶证或持过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学校公务车兼专职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有关安全学习活动,努力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性。
第二十三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均不得驾驶机动车辆。
第二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禁止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电话;禁止在校园内练车、飙车。
第六章停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区域设置的停车场地属学校公共资源,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七条进入停车场的车辆、人员要自觉服从场地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爱护场内的交通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二十八条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应按场内设定的引导标线行驶,有序停放,锁好门窗,不得将贵重物品及校园智能卡留在车内,防止被盗丢失。
第二十九条学校大门对无证机动车辆停放实行计时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按照北京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代收,并每年公布收缴执行情况。
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三十一条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二条在校园内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毁损的,相关部门应立即恢复原状,由当事人赔偿损失。
第八章其它
第三十三条师生员工在校园内散步、行走应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路段,必须在道路两侧行走,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轮滑、追逐、打闹。
第三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组织师生员工外出集体活动,应严格遵守《首都医科大学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制定安全措施。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适用范围:校属各校区。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