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户籍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保卫处是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学校集体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其主要任务是:办理学校有关人员的户口登记手续,协助户口登记机关掌握本单位户口变动情况,向学校有关人员进行遵守户口制度的宣传教育,办理户口登记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户口登记的工作。
第三条 保卫处设1名行政人员为户籍协管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集体户口、暂住户口的管理工作,对本校户籍资料实行专人负责统一保管。
第四条 学校集体户籍管理对象是:
(一)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专科生和非在职研究生的户口;
(二)尚未拥有北京市私人产权或使用权房屋的教职工户口;
(三)学校集体户教工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其他落户地址的人员。
第五条 学生集体户口实行学籍与户口统一管理;学生离校(毕业、肄业、退学等)户口按规定迁出,在读期间不得迁移。
第二章 户口迁入
第六条 非北京生源的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根据当地政策与户籍管理规定,实行自愿迁户原则,北京生源不办理迁户手续。
第七条 凡分配、调入我校工作住集体宿舍的教职工和录取并需要办理集体户口的学生等,均应凭有效证件及时申报建立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可入户人员必备证件:
(一)外地生源新入学的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的有效证件为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卡);
(二)新来校工作的未拥有北京市私人产权或使用权房屋的教职工,凭人事局或学校人事处相关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卡);
(三)博士后人员凭国家人事部博管会相关证明及户口迁移证(卡)。
第八条 归属学校集体户的教职员工,在其新生婴儿出生1月内,须持婴儿父母的双方户口本(卡)、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婴儿出生证明到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第九条 已婚学生双方均为在校就读学生,且双方户口均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 已婚学生一方为本校学生集体户口,其配偶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将在学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落在其配偶所在地。
第十一条 其他应当入户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户口迁移证(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出生地、婚姻状况等内容齐全,身份证号码必须齐全、准确、清楚,如有涂改应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二)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县(市);
(三)标注迁移人身高和血型;
(四)迁移地址必须与学校名称或地址相同;
(五)所持户口迁移证(卡)应有当地派出所公章。
第十三条 入户程序:
(一)新生到校报到时,在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户口迁移证(卡)同时交一张近期一寸白底彩色身份证版式照片供落户口使用。
(二)其他人员持规定证件直接到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四条 丢失迁移证件的,应向原迁出地派出所补开迁移证(卡)后,给予办理登记户口手续。
第十五条 在报到之日起1个月内不交户口迁移证视为放弃户口迁移,不再办理户口接收手续。
第三章 户口迁出
第十六条 根据“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之规定,凡已毕业学生和调离我校工作的人员,应同时迁出其户口。
第十七条 学生离校户口迁移手续办理办法:
(一)毕业生按照要求将姓名、身份证号码和需要迁往的详细地址准确地填报毕业生迁移户口登记表,由保卫处统一办理户口迁移证;也可持报到证直接到保卫处办理离校迁移户口手续。
(二)非毕业学生(中途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凭学校有关退学或处分决定等证明,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八条 户管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提供的毕业生分配方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基本原则是:
(一)到外地工作的毕业生,其户口应当迁往报到单位;
(二)在京工作的非北京生源学生,其户口应当迁往报到单位;
(三)退学、被开除学生的户口一律迁回原籍。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户口不能迁出学校集体户的毕业生,户口滞留学校不得超过当年12月底。超期后仍未办理迁出手续的,不再受理户口借用、开具户籍相关证明等事宜,直至其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就业单位所在地。
第二十条 凡被开除、自动离职或调出的教职工,必须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内迁出,其在学校集体户内管理的家属户口须一并迁出。
第二十一条 凡已购买产权房的教职员工,应将户口迁至房屋所在地,入家庭户口。
第二十二条 参军、死亡人员,应注销户口。
第二十三条 休学的学生,无特殊情况在休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户口迁移证要妥善保管,不得折叠或损毁。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四章 户口卡借用
第二十五条 集体户的师生员工凭工作证、学生证或身份证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并收取借用押金一百元。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及时说明。
第二十六条 户口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员必须做到:
(一)保持卡片清洁完整,不得折叠损坏;
(二)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误遗漏,可申报更正;
(三)妥善保管,谨防被盗或遗失,及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 集体户首页一般只提供复印使用,保卫处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用途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八条 凡将户口卡丢失、损坏者,必须写出书面经过,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损坏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丢失、损坏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与学校签订服务工作协议的教职工,在协议期未满需借用户口卡办理出国、出境等手续的,还须持有学校人事处开具的证明信办理借用手续。
第五章 居民身份证办理
第三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户口在学校的学生应当申领或换领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原身份证,在保卫处开具证明并借取户口卡,到右安门派出所办理。
在学校集体户落户的新教职工,由本人持工作证、原身份证到保卫处借户口卡并开具证明后到右安门派出所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特殊情况需办理临时身份证,必须先到派出所办理申领二代身份证手续后,本人持二代身份证领取单和户口卡到丰台公安分局办理临时身份证。
第三十三条 集体户口学生及教职员工身份证丢失后,本人携带学生证或工作证到保卫处开具证明借取户口卡后,到右安门派出所补办身份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以上所有户口事项,均须证件持有人亲自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委托办理,被委托人须携带委托人出具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