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校区、各单位及在校全体师生员工、家属、临时来校人员。
第三条校内各单位及所属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法规,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职责,维护学校安全。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各单位应当明确逐级安全责任、岗位安全职责以及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为强化安全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学校实行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校长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安全情况。
(二)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生产等统筹安排,确定逐级安全责任,批准实施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的需要,完善组织保障,确保必要的经费投入。
第七条学校确定一名副校级领导分管安全工作,并对校长负责,其具体职责:
(一)具体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批准实施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领导学校各级安全组织。
(二)组织实施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
(三)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安全检查,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
(四)主持校内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批准对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五)组织实施对全校各单位安全工作的验收、考核,决定对单位和个人的奖惩。
第八条保卫处是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卫处长在学校党政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行使学校安全管理的职权。保卫处长的具体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的安全情况,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学校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制定保障学校安全的工作措施并进行安全工作总结。
(二)拟定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定安全防范的重点单位和部位。
(三)对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学校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逐级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
(四)参与制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预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五)协助上级和公安、安全机关侦破案件,提出对案件、事故和安全隐患的处理意见。
(六)组织开展对各单位安全工作的验收、考核、评比和奖惩工作。
(七)完成上级和学校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基层单位安全工作职责:
(一)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将安全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生产及管理的各项工作中,落实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完善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使安全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确保单位安全。
(二)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未设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本单位安全责任人履行其职责。
(三)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1.贯彻执行学校的安全工作计划、决定和规章制度。制定、落实本单位的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责任到人、到岗。健全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档案,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2.确定本单位的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经常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认真对待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处提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保卫处。
3.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协助做好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的教育处理工作。
4.对本单位存放、保管、使用的现金、重要文件、资料、贵重仪器和各种危险物品,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5.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的侦破工作,查明原因,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6.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7.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岗位安全责任制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类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自己岗位所辖区域的安全负责。
(一)办公室贵重物品和文件集中,人员流动大,各单位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办公室安全责任人岗位职责:
1.要有较强的安全意识,把防盗、防火和防泄密作为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学校的安全规章制度。
2.重要文件、贵重物品的保管要符合安全规定,不得将现金、贵重物品存放在铁皮柜、木柜或办公桌内;不得将涉密文件存储在电脑硬盘上,不得在联网电脑上录入涉密文件。
3.暂时离开办公室要锁门。
4.下班时要进行安全检查,做到拉闸断电、插窗锁门。
(二)学校各类库房较多,各单位应根据库房实际情况,制定安全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库房管理岗位基本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的安全规章制度、库房安全制度及规范,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库房内各类物品必须按安全规定码放整齐,保持通道畅通,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存放。
3.坚守岗位,不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严禁带火种进入库房,不得在库房内吸烟、动用明火、私接电线和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5.掌握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
6.负责进行库房的安全检查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财务部门和有现金收支业务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现金、票证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限额存放现金、票证,超过限额过夜的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看管。
2.存放现金、票证的房屋必须安全可靠,门窗要加固,安装物防和技术防范设备。
3.存放现金、票证的保险柜必须专人负责,钥匙由保管人员随身携带,不得放在办公室或转交他人保管。
4.要保持高度警惕,不准闲杂人员进入财务室。支取现金、票证时要验明身份,严格履行财务手续。
5.到银行取送现金须有专职安全员随行,万元以上的现金要用“安全包”,并用专车运送。
6.要提高安全意识,财务室内严禁私接乱拉电线、动用明火和禁止吸烟。要经常检查财务室的防护措施,保证完好有效。
(四)实验室、机房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学校重点安全防范部位,必须设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机房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1.要严格遵守实验室、机房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盗、防火和防破坏工作。
2.要建立严格的巡查制度,每天上班前、下班后必须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不留隐患,做到上班期间人员不离岗,下班人员离开要断电锁门,确保安全。
3.钥匙由专人管理,不得转交他人和私配钥匙。
4.严格用电管理,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在实验室、机房内吸烟以及违章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
5.使用化学药品的实验室,必须加强药品的管理,严格药品领取的剂量和手续,坚持当天用当天领,剩余药品当天交回,防止流失。使用有毒或易燃易爆药品更要严格管理,严禁随意摆放和储存。
6.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实验室,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准私自移位、超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五)在教学、科研、生产中使用有毒、易燃易爆等化学药品的单位,必须设专人、专库管理。药品库管理员岗位职责:
1.毒麻品库房、药品库房属学校重点部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管理规定,管理人员每天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
2.要熟悉各种药品的性能,严格按类分库码放整齐,不准堆放和混放,要保持通道畅通。
3.建立严格的药品出入库制度,入库前要有详细的登记,出库要有批准人和领取人的签字,并做详细记录,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4.报废药品要按规定存放,并及时请示主管领导进行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5.严禁私拉电线、使用电器和明火,杜绝火源入库。
6.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安全防护设施坚固可靠,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解决。
7.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
(六)贵重物品和重要仪器设备(包括贵重图书、资料、档案文件等),各单位要设专人管理,明确责任。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1.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防止失窃案件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2.严格执行贵重物品、重要仪器的使用规定,建立详细的登记和借用手续,保证贵重物品、仪器设备不在他人手中过夜。因特殊情况需过夜的,须经领导批准。
3.健全存放贵重物品、重要仪器房间的安全防护措施,门窗要加防护,门锁要坚固。室内电线及电器设备要完好有效。
4.建立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做好检查记录。
(七)值班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学校和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明确本岗位的工作任务,熟悉所辖区域的情况。
2.严格执行会客登记制度,对来访和办理公务的外单位人员要查验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
3.携带大件物品或贵重物品出门,必须有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出门证。
4.经常巡视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
7.落实交接班制度,要向接班人通报当班情况及尚待处理的事项,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制定严密的岗位安全职责,把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加强信息报送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学院、职能部处和直属单位要立即向学校办公室和保卫处报告,由学校办公室统一按“先口头、后书面”的原则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口头信息不得迟于事发后30分钟,详细书面信息不得迟于事发后90分钟。
第十三条凡主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人数在300人以上或机动车在10辆以上的活动(大型集会、舞会、文艺演出、体育活动、学习班、讲座、考试、会议等),承办单位要认真遵守《首都医科大学关于举办大型活动的管理规定》,由承办单位做出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时报保卫处备案。举办单位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维持好活动秩序。
第十四条 外地来校务工、维修、建筑、家政服务、学习及租赁房屋人员的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首都医科大学外地来校务工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学校每年按照“首都医科大学平安校园创建工作达标标准”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评选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先进集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导重视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把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议事日程;
(二)组织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逐级安全责任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完善,并能够认真落实;
(三)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四)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本年度内本单位未发生政治、刑事、治安案件和火灾、交通事故;
(六)积极配合保卫处的工作,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十六条在学校及单位的安全工作中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由学校或上级部门授予安全工作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或给予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安全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敢于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提供线索,对侦破案件有功;
(四)在抢险救灾、制止突发事件、扑灭火灾事故等任务中表现突出。
第十七条对于为维护学校、单位或师生员工的安全,为避免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损失或伤亡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本着表彰先进、弘扬正气的精神,给予表彰或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上报上级机关给予请功。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单位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事故或案件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因不制定或不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生问题的,公安、安全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和个人的所有罚款,一律由责任者所在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二十条发生安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除交纳上级有关部门的罚款外,视其情节,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个人借用或保管的公款、公物,如因违反规定或管理不善,发生失窃,均由个人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擅自举办大型活动或因活动安全保障不利而发生安全事故,擅自出租、出借教室、房屋、体育活动场所发生问题的,一切损失均由举办单位和出租单位负责,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予以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